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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2009-03-28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大屯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本规 
    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必要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 
    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 
    决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 
    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 
    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 
    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 
    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 
    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 
    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 
    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 
    露。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 
    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 
    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规程自公司 
    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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