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文件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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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公司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2000]175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云南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是5300001011613。
第三条 公司于2006 年7 月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5,500 万股,
于2006 年8 月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KUNMING EXPO—GARDE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世博路10 号
邮政编码:65022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5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文件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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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努力完善企业运行机制,募集资金,根据企业自
身性质和特点,积极开拓更加广阔的国内外市场,大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公司的
一切经营活动以发展市场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并使公司股东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以当年年检营业执照为准):
景区景点的投资、经营及管理,园林园艺产品展示,旅游房地产投资,生物产品开
发及利用,旅游商贸,旅游商品设计、开发、销售,旅游服务(景区导游礼仪服务、
园区旅游交通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和照相业务),游乐场经营,餐饮经营服务,婚庆
服务,会议及会务接待,度假村开发经营,广告经营、会展、旅游咨询,文化产品
开发,旅游商品开发,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1,5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股
东云南世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0,474 万股;向云南世博广告有限公司发行2,226 万
股;向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980 万股;向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990 万股;向北京周林频谱科技有限公司发行330 万股,合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
数的74.42%。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文件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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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1,500 万股,其中5 名发起人持有16,000
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5,5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8%。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昆明世博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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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1 年内
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