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三特索道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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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09]012 号
致: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
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9 年3 月27 日召开的2008 年度
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武汉三特索
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09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三特索道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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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 月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
《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3 月27 日下午14 时在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483
号1 号楼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齐民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
共12 名,均为2009 年3 月20 日下午3: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总数32,243,50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87%。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现任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武汉三特索道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各项议案均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三特索道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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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
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三特索道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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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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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付 洋 鲍卉芳
连 莲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