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光大银行洛阳西苑路支行及华融证券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7】171 号《关于核准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机械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以非公开发行
的方式发行 6,121.1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9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54,845.0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366.1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53,478.86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1 月 9 日全部到位,业经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8]第 ZG10006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有关制度法规规定,2018 年 2 月 7 日,公司和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有限公
司(合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苑路支行(乙方)以及华
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3760188000010789,截止 2018 年 2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27,647.4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 2018 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3S 金刚石磨料”项目、
“新型高功率 MPCVD 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甲方承诺募集资金账户前期使用符合约定用途。丙方不对本协议签署
日之前的募集资金用途情况进行监督,且不承担监督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蹇敏生、张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乙方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保证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均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反洗
钱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非法行
为。
十、甲方承诺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十一、在丙方因接受监管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反洗钱检查和调查时,丙
方需要甲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作出相关说明的,甲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三、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双方
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
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