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17
年度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议,认真
履行自身职责。现将我们在2017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独立董事的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张小灵女士:42 岁,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西南
财经大学 MBA 毕业。曾任四川省建十三公司会计、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四川
分所高级项目经理、四川松林河流域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成都博瑞传
播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兼投资部经理,现任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李小军先生:42岁,汉族,大学学历,律师,中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毕业。曾任武汉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
高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北京联储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我们与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关系。
二、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2017年出席公司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3次,无缺席会议情况。具体出
席会议情况如下表: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董事 是否独
本年应参 以通讯 是否连续两
姓名 立董事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大
加董事会 方式参 次未亲自参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会的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张小灵 是 8 8 7 0 0
李小军 是 8 8 7 0 0
公司在会议召开前向均我们提交了会议资料,使我们能够对所审议的
事项提前有较为详尽的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我们以客观、专业的态度审议
了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并对各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我
们对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没有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各下属委员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薪酬与考核、战略及提名四个委员会,我们分
别在各委员会任职。报告期内,我们按照规定组织和出席了各专业委员会
会议发表意见,切实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
我们关注了公司的关联交易,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和北京首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审议程序合规,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2、2015 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
司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以存单总金额 4600 万元质押的方式为他人
贷款 4300 万元提供了担保。公司于 2015 及 2016 年度已经分别按担保的金
额全额预计了负债。北京标准前锋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成都分公司被南充市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支行和中国银行金牛支行起诉。2017 年 12
月,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成民初字
第 2863 号之一)和民事裁定书((2016)川 01 民初 126 号之一):驳回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的起诉;驳回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双流支行的起诉。
我们认为:公司虽然已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对上述两笔违规担保全额计
提负债,但公司应积极应对,力争挽回公司损失。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调整了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我们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相关要求,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
未解除的情形,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合法、合规。
我们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核,认为报告
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薪酬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客观、合
理,披露金额与实际发放数一致,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在 2017 年 1 月 25 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发布了《2016 年业绩预亏公告》,经我们审查,上述业绩预亏公告与公司
实际披露的定期报告不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经公司八届十一次董
事会审议批准,公司2017年度仍继续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我们认为,该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承担公司财务审计的服务能力,可以从专业角
度为公司提出管理建议,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 2016 年末因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按照《公司章程》和《未来
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2016 年度
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
的实际经营状况,没有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没有公司及股东承诺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和公平,保证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提高了公司透明度,保障了投资
者的知情权。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报告期内进一步加强内
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公司管理规范,运行良好,没有违规事件发
生。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出席了公司各届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关联交易、董事、监事及
高管人员调整、对外担保等事件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们秉承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精神,以客观公正
的态度,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重大决策,审慎发表意见,在促进公司规范
管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都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2018年,我们将更加关注公司发展,进一步加强学习,切实发挥独立董事
的职能,努力为公司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小灵、李小军
2018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