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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通股份控股公司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08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公司
      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的三级公司上海善巨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应返还货款 1524307.26 元;逾期发货滞纳金人
民币 707616.00 元,暂时计算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实际计算至被告
一完全支付日止;一审的律师费共计 40000.00 元及为本案实际发生
的差旅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经过 2 次庭审,
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收到被告退款
200000.00 元,公司已于 2017 年对剩余应返还的货款 1324307.26 元
计提 5%坏账准备。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张家坟发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有限公司
    被告三:安全平,男,身份证号码:140202********1537
    被告四:徐冰,男,身份证号码:110109********0911
    委托代理人:陈丽,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时间:2017 年 4 月 15 日
    诉讼机构: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路 25 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的三级公司上
海善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巨国际”)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与被告一签订《煤炭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开展动力煤采购业务,
由善巨国际向被告一采购后指令发货至秦皇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
司。2016 年 11 月 2 日,善巨国际依照合同约定,通过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向被告一汇款人民币 7408800.00 元用于预付 90%两列货运列车
动力煤的货款,每一列煤炭货款均分为人民币 3704400.00 元,根据
每次发货的最终进港过磅数量进行结算。2016 年 11 月 18 日,善巨
国际又向被告汇款人民币 3855600.00 元用于预付 90%第三列货运列
车动力煤的货款。依照合同约定,被告一应于收到货款后两周内发货。
然而对于第二列动力煤,被告一曾告知善巨国际已发货,但后续又通
知善巨国际和秦皇岛睿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称该批已发动力煤不是
善巨国际的货物,实际上至今仍未发货;至于第三列动力煤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才予以发货。依据善巨国际与被告之间合同约定,善巨
国际应按照合同金额的 90%支付预付货款,而被告应于收到货款后两
周内发货,否则应按照日千分之一支付资金占用滞纳金,若超过一个
月未发货,则应返还本金加相应滞纳金。被告未履行应尽义务,显然
构成违约。其具体违约情况见下表:
发货列   被告实   实际结    原告实    实际汇        应返还货   超期利息   超期滞      本金加
次       际发货   算 额     际汇款    款       额   款 差 额   (日计)   纳     金   滞纳金
         日       (元)    日        (元)        (元)                (元)      (元)
第一列   2016/1   4828483   2016/11   370440        -1124083   1‰        0.00
         1/14     .38       /2        0.00          .38
第二列   未发货   0.00      2016/11   370440        +3704400   1‰        611226
                                                                                       总计
                            /2        0.00          .00                   .00
第三列   2016/1   4911609   2016/11   385560        -1056009   1‰        96390.
         2/28     .36       /18       0.00          .36
                                                    1524307.              707616      2231923
                   总计
                                                    26                    .00         .26
     基于以上表格,善巨国际要求被告一向善巨国际返还抵消第一列
和第三列应付款项之后的欠款共计 1524307.26 元。
     之后善巨国际与被告一一直在协商要求发货或者退款,但被告一
无故拖延时间,既没有发货也没有向善巨国际退款。2016 年 12 月 13
日,被告一、被告三和被告四向善巨国际出具承诺函,承诺最晚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前将货款全额退给善巨国际,被告三和被告四承
担个人连带责任,但于善巨国际起诉之日,被告一分文未付。
     被告一的股东为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有限公司即
被告二,被告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善巨国际认为被告一拒不支付相关款项的行为已经违反合
同约定,严重损害了善巨国际的合法权益,请求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
院依法裁定,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善巨国际返还货款总计 1524307.26
元;请求被告一支付逾期发货滞纳金共计人民币 707616.00 元,暂时
计算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一完全支付日止;请求判
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原告一审的律师费共计 40000.00 元及为本案实际
发生的差旅费;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对被告一的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诉讼裁定情况
    本案四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
与第一被告在双方所签《煤炭采购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违约方
对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其条文本身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谁是守约
方,谁是违约方在庭审前不能确定,认为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应依法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人民法院管辖。
    2017 年 8 月 23 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
﹝(2017)沪 0151 民初 5710 号﹞,驳回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
运销张家坟发运有限公司、被告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有
限公司、被告安全平、被告徐冰的管辖异议申请。管辖权异议申请费
人民币 100 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大同煤炭运销张家坟发运有限公
司、被告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总公司大同有限公司、被告安全平、
被告徐冰共同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已经过 2 次庭审,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判决,尚无法准确判断
本次诉讼案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2017 年 4 月 26 日,
善巨国际收到被告退款 200000.00 元,善巨国际已于 2017 年对剩余
应返还的货款 1324307.26 元计提 5%坏账准备。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
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7 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民事裁定书
(三)《煤炭采购合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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