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总监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赵唯一先生、副
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建林先生、副总经理许良枝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朱菊
芳女士及财务总监承希女士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及 21 日分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分别为:深
专调查通字 20161418 号、深专调查通字 20161419 号、深专调查通字 2016114 号、
深专调查通字 20161420 号、深专调查通字 20161400 号)。具体内容为:因案件
调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上述人员
进行立案调查(具体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8 年 1 月 23 日,赵唯一先生、姚建林先生、许良枝先生及朱菊芳女士已
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18]1 号)。经审理,赵唯一
先生、姚建林先生、朱菊芳女士、许良枝先生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中国证监
会决定结案(具体见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8 年 2 月 6 日,公司接到承希女士的通知,其已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结案告知书》,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
20161400 号)所载调查事项已调查终结,未发现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