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2 月 6 日,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夏建平、罗勤、阎政、钟慎政、沈赟、金建平、金力”及
“杭州复晖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分别披露《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江苏吴中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现对《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如下
修订:
一、《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内容
1、原内容为: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二、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
司中股份的计划。”
现修订为: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二、本次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
中股份的计划。”
二、《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内容
1、原内容为:
“一、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
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改变,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现修订为:
“一、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2、原内容为: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
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购买或置换
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
述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现修订为: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
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购买或置换
资产的重组计划。”
3、原内容为: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在《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的
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保持管理层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
方式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现修订为: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目前尚无具体计划,未来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更换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原内容为:
“四、关于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上市公
司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将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严格履行
披露义务。”
现修订为:
“四、关于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变更上市公
司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5、原内容为:
“五、关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
司现有的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
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
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现修订为:
“五、关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
司现有的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6、原内容为: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
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现修订为: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
大调整的计划。”
7、原内容为: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
有重大影响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
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调整。公司将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严格履行披露义
务。”
现修订为: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
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除上述更正内容之外,原《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报
告书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
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