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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日期:2009-03-2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 
    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 
    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 
    执行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 
    事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 
    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 
    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上市公司(包括2 
    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 
    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 
    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 
    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 
    求召集会议。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 
    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 
    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例会,每次例会 
    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见书。 
    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二)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内控工作报告; 
    (四)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 
    (五) 讨论聘任公司本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3 
    报告。 
    第二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二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 讨论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二) 讨论公司内控工作报告; 
    (三) 讨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报告; 
    (四)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报告。 
    第三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三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 讨论公司关于年度中期的财务报告和利润预分配方案; 
    (二) 讨论公司关于年度中期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 讨论公司关于年度中期的内控工作报告; 
    (四)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度中期财务状况的审计 
    报告。 
    第四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四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 讨论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二) 讨论公司内控工作报告; 
    (三)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局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向审计委 
    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意 
    见书,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三)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4 
    分发会议记录。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 
    报告以及相关财务报表、账目的完整性,审阅上述报表及报告所 
    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 
    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公司财务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审阅意见书。委员 
    会应考虑于该等财务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 
    及不寻常事项,并需适当考虑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独立会计 
    师提出的事项,并特别关注下列事宜: 
    (一)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二)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三)因开展审计活动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四)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是否遵守必须遵循的相关会计准则; 
    (六)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有关财务申报的规定,包括专业和 
    监管机构近期公布的新规则,并了解其对财务报告的可能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国内外适用规则,检查、监督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责任监控公司的财务申报制度及内5 
    部监控程序,就下列事项予以审核、评估: 
    (一)审核公司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政策和惯例; 
    (二)监控周期性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季度财务报告)的制作流程并审核周期性财务报告和财务业绩公 
    布以及20-F 表等其他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 
    (三)评价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确保内部审 
    计人员和独立会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 
    内有足够资源运作,相关人员具备足够的能力及工作经验,并有 
    定期的培训计划或类似安排;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因会计记录、财务帐目或监控系统向 
    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管理层的反馈或其他沟通文件进行 
    检查,并确保独立会计师与管理层能够进行有效沟通; 
    (五)了解管理层实施的内部控制和过程,保证从既定财务 
    系统中获取的财务报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且经过管理层审 
    核批准。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工作履行审 
    核、监督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 
    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表现进行年度审核,向董事会提出6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会同监事 
    会向股东大会提出下年度聘用、续聘、解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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