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
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
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
执行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
事担任。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
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
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四)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上市公司(包括2
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
期相同,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
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
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
求召集会议。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
成员主持。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
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例会,每次例会
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见书。
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二)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内控工作报告;
(四) 讨论公司关于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报告;
(五) 讨论聘任公司本年度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3
报告。
第二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二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 讨论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二) 讨论公司内控工作报告;
(三) 讨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的报告;
(四)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报告。
第三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三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 讨论公司关于年度中期的财务报告和利润预分配方案;
(二) 讨论公司关于年度中期的内部审计报告;
(三) 讨论公司关于年度中期的内控工作报告;
(四)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度中期财务状况的审计
报告。
第四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四次例会前召开。主要议题是:
(一) 讨论公司内部审计报告;
(二) 讨论公司内控工作报告;
(三) 听取独立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局办理以下日常事务:
(一)在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向审计委
员会成员分发会议日程和相关支持材料;
(二)负责会议记录及整理各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意
见书,并送交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三)在会议结束后十四日内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成员4
分发会议记录。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
报告以及相关财务报表、账目的完整性,审阅上述报表及报告所
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
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对公司财务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审阅意见书。委员
会应考虑于该等财务报告及帐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
及不寻常事项,并需适当考虑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独立会计
师提出的事项,并特别关注下列事宜:
(一)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二)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三)因开展审计活动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四)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五)是否遵守必须遵循的相关会计准则;
(六)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有关财务申报的规定,包括专业和
监管机构近期公布的新规则,并了解其对财务报告的可能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国内外适用规则,检查、监督内
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责任监控公司的财务申报制度及内5
部监控程序,就下列事项予以审核、评估:
(一)审核公司用于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政策和惯例;
(二)监控周期性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季度财务报告)的制作流程并审核周期性财务报告和财务业绩公
布以及20-F 表等其他公告的相关信息披露;
(三)评价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确保内部审
计人员和独立会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确保内部审计功能在公司
内有足够资源运作,相关人员具备足够的能力及工作经验,并有
定期的培训计划或类似安排;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因会计记录、财务帐目或监控系统向
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管理层的反馈或其他沟通文件进行
检查,并确保独立会计师与管理层能够进行有效沟通;
(五)了解管理层实施的内部控制和过程,保证从既定财务
系统中获取的财务报表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并且经过管理层审
核批准。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工作履行审
核、监督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
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
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表现进行年度审核,向董事会提出6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会同监事
会向股东大会提出下年度聘用、续聘、解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