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543 证券简称:松炀资源 主办券商:英大证券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过程及其报告内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及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财务报表,编写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依据充分、适当,真实公允。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和格式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所包含的信息基本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7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考虑公司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2017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留存利润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发展。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留存利润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做法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服务水平及收费情况,公司拟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2018年度审计事务。
我们认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丰富的审计经验,是符合监管机构及公司要求的合格审计机构,续聘其为公司2018年的审计机构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审核后出具《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广会专字[2018]G16044090181号)。
我们认为:截止2017年年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股转系统公告〔2016〕63号)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关于确认2017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并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确认2017年度与关联方汕头市灿兴工艺玩具有限公司实际发生租金金额133,333.33元、与关联方广东松炀塑胶玩具有限公司实际发生租金金额93,295.24元以及关联方树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销售商品实际发生金额443,808.53元。
公司预计在2018年度会与广东松炀塑胶玩具有限公司发生租金总额97,960.00元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预计有向金融机构融资借款的需要,公司预计2018年度将发生的融资总额不超过5亿元。为缓解资金压力,提高融资效率,拟批准由公司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直系亲属为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借款提供无偿性
关联担保,公司在预计的金额范围内,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与上述关联方签署相关协议。生效期限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为止。我们认为:2017年公司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及2018年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拟发生的关联担保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系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17年12月25日,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对财务报表部分列报项目进行调整。利润表新增的“其他收益”项目,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及以后收到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利润表新增的“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司依据新准则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针对2017年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相关规定,对财务报表部分列报项目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蔡友杰、陈卓嘉、张立新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