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宋常独立董事2008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2008 年度,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进行
判断和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现将2008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08 年度,公司共召开九次董事会议,每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
无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对各项会议议案均投赞成票。公司共召开了二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出席会议一次,另有一次因公出差,书面委托史
铁钧董事代为出席。
在历次会议召开之前,本人做到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充分核实相关
材料,力求获取进行决策所需的相关信息。在议案审议之时,本人积极
参与讨论,充分发表意见,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的
科学决策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08 年,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认真查验了公司年度生产经营
活动,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依靠自身的专
业知识对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
见,具体如下:
(一)2008 年3 月12 日,对公司关于续签《综合服务协议》、《物
业管理委托协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安徽东
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续签《综合服务协议》,与安徽东华物业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续签《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均符合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
是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正常往来。《综合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
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
(二)2008 年4 月6 日,对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2
团公司下属建筑公司、岩土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与集团公司下属的岩土公司、建设公司发生的工程施工
劳务等关联交易,是国有企业隶属的历史原因、化工领域工程建设的特
殊性和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的现状所致,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遵循了诚
实信用的商业交易原则,实施了公开招标及内控程序,确保了交易的公
允性。公司预计2008 年度仍将与集团公司下属的上述岩土公司、建设
公司发生同类关联交易。根据公司在手实施的总承包项目工程进度、资
金计划等情况,以及有望实现签约的总承包项目情况进行初步估算,该
等关联交易不超过2.0 亿元。
(三)2008 年4 月6 日,对公司借助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平台联
合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共同投资开发FMTP 工业化技术及其关联交易
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投资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FMTP
工业化技术,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开发成功后可替代国外技术,将带
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此次投资借助集团公司平台,以协议形
式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将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各方出资合法,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2008 年4 月6 日,对公司聘请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提议续聘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08 年度审
计机构,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险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
(五)2008 年4 月22 日,对公司联名签署巴基斯坦法蒂玛公司化
肥联合装置机运系统的设计加供货合同事项进行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联名集团公司签署法蒂玛公司设计加供货合同,是出于法蒂
玛公司以及该项目融资银行对合同主体的相关要求。支付集团公司占该
合同总额3.8%的相关项目开拓成本费用,符合责权利一致性原则,不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联名集团公司签署境外合
同,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境外市场,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六)2008 年4 月22 日,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
公司签署FMTP 工业试验装置总承包合同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3
认为:本次FMTP 试验装置总承包合同是在公司与集团公司等联合投资
开发FMTP 工业化技术的基础上签署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在FMTP 试
验装置建设中的职责与权限,计价方式公允合理,交易公平公正,并将
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FMTP 工业化技术具有广阔的市场前
景。公司作为FMTP 试验装置的总承包商,将有利于对FMTP 工程建设的
经验积累和市场开拓。
(七)2008 年8 月15 日,对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截止2008 年6 月30 日,没有发生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
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八)2008 年10 月27 日,对公司聘任廖宣昭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未发现廖宣昭先生有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
的情形;廖宣昭先生具备与公司副总经理职责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公司
聘任廖宣昭先生为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聘任廖
宣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九)2008 年10 月27 日,对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截止2008 年9 月30 日,没有发生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
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保护投资者利益工作情况
(一)审查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本人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通过查阅公告文本和工作底稿,促进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
引》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
息披露质量。2008 年,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4
(二)审查公司治理结构和生产经营管理
1、关于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工作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重视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制度的建
立与执行情况,密切关注公司法人治理、战略发展、关联交易、投资项
目等重大事项,充分履行职责,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本
人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与公司高层管理
人员保持经常联系;同时关注公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