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刘殿栋独立董事2008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董事:
2008 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
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依法行使独立董事的职权,勤
勉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并做到不受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一年
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08 年度公司召开了九次董事会议、二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到
会,无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本人认真审议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主动
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资料,在进行客观公正判断的基础上,对审
议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2008
年公司所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
提交审议,履行了有效的审批程序。本人对2008 年度公司提交董事会
的各项议案等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08 年,本人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在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情况和进行客观、公正判断的基础上,联合其他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
聘请审计机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
下:
(一)2008 年3 月12 日,对公司关于续签《综合服务协议》、《物
业管理委托协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安徽东
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续签《综合服务协议》,与安徽东华物业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续签《物业管理委托协议》,均符合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
是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正常往来。《综合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
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
易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其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2
(二)2008 年4 月6 日,对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
团公司下属建筑公司、岩土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与集团公司下属的岩土公司、建设公司发生的工程施工
劳务等关联交易,是国有企业隶属的历史原因、化工领域工程建设的特
殊性和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的现状所致,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遵循了诚
实信用的商业交易原则,实施了公开招标及内控程序,确保了交易的公
允性。公司预计2008 年度仍将与集团公司下属的上述岩土公司、建设
公司发生同类关联交易。根据公司在手实施的总承包项目工程进度、资
金计划等情况,以及有望实现签约的总承包项目情况进行初步估算,该
等关联交易不超过2.0 亿元。
(三)2008 年4 月6 日,对公司借助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平台联
合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共同投资开发FMTP 工业化技术及其关联交易
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投资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FMTP
工业化技术,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开发成功后可替代国外技术,将带
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此次投资借助集团公司平台,以协议形
式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将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各方出资合法,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2008 年4 月6 日,对公司聘请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提议续聘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08 年度审
计机构,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险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一年。
(五)2008 年4 月22 日,对公司联名签署巴基斯坦法蒂玛公司化
肥联合装置机运系统的设计加供货合同事项进行真核查并发表独立意
见,认为:联名集团公司签署法蒂玛公司设计加供货合同,是出于法蒂
玛公司以及该项目融资银行对合同主体的相关要求。支付集团公司占该
合同总额3.8%的相关项目开拓成本费用,符合责权利一致性原则,不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联名集团公司签署境外合
同,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境外市场,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六)2008 年4 月22 日,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3
公司签署FMTP 工业试验装置总承包合同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FMTP 试验装置总承包合同是在公司与集团公司等联合投资
开发FMTP 工业化技术的基础上签署的。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在FMTP 试
验装置建设中的职责与权限,计价方式公允合理,交易公平公正,并将
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FMTP 工业化技术具有广阔的市场前
景。公司作为FMTP 试验装置的总承包商,将有利于对FMTP 工程建设的
经验积累和市场开拓。
(七)2008 年8 月15 日,对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截止2008 年6 月30 日,没有发生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
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八)2008 年10 月27 日,对公司聘任廖宣昭为公司副总经理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未发现廖宣昭先生有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
的情形;廖宣昭先生具备与公司副总经理职责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公司
聘任廖宣昭先生为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聘任廖
宣昭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九)2008 年10 月27 日,对关于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截止2008 年9 月30 日,没有发生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
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保护投资者利益工作情况
(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的说明。
本人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
核查,促进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和严谨。2008 年,公司能够依法规范信
息披露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到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
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内容真实、4
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说明
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
员,同时担任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组织考核
了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审查了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认为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