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事前审阅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
材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集团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联名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或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有关境外合同,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境外市场,且该类关联交易
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予以审议并公告,符合公司境外业务发展的
需要。
二、关于与岩土公司、建设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接受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岩土公司、建设公司提供的施
工劳务,将有利于公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在交易过程中,公司
遵循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的运作方式,能够保证交易
的公正、公平、公允性。
公司预计的2009 年度该类关联交易总额在2.0 亿元以内,符合公
司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
三、关于与安徽东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华物业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综合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接受安徽东华
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成品复制等综合服务、安徽东华物业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维修管理、电梯维护等服务,是日常生产经
营过程的常规性业务行为,且具有历史延续性。《协议》审批程序规范,
定价公允合理。
四、对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总体意见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先获得了全体独立董事的审议认可,董事会对
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合法有效;上述各关联方均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上述关联交易行为不会构成公司
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史铁钧 宋常 刘殿栋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公司2008 年度内控制度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 年
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充分核查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和认真审阅《2008 年度内控
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业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2008 年度内控制度自我
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
公司内控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基
本保持一致,并充分考虑了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各项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对提升内部控制水平,
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
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
史铁钧 宋常 刘殿栋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续聘2009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具备开展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切实遵
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
工作,公允、客观地完成了财务报告审计和各项专项审计,切实履行了
审计机构职责。经其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公
允地反映了公司截止2008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和2008 年度的经营
成果。鉴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
限公司为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史铁钧 宋常 刘殿栋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公司200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公司200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0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执行公司考核制度,
薪酬标准与其所在管理岗位的职责、重要性相符合,年度薪酬总额与公
司主要财务指标、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相符合。
公司200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
史铁钧 宋常 刘殿栋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
为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东华工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并听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相关意见,就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
如下意见:
2008 年度,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
独立董事:
史铁钧 宋常 刘殿栋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