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州黄河”)股
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以公司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
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参会人员无权在兰州黄河临时股东会
上投票表决、新盛投资董事长杨世江代表新盛投资在兰州黄河临时股东会上的投
票行为无效为由,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新盛投资和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5 日收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 0103 民初
字 637 号《应诉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岳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新盛投资无权在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投票表决。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兰州黄河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兰州黄河从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代表股
份中扣除新盛投资的表决股份后重新计算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
的实际表决结果并做出合法有效的决议。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的
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8)甘 0103 民初 637 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