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各方积极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公司董
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公司股票累计停牌时间即将届满 2 个月。鉴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量大,公司需与相关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有关事项进一步细化、落实和完善,重组预案尚未最后形成,预计无法按期复牌。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同意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8 年 2 月 5 日起继续停牌,继续停牌
时间不超过 1 个月,累计停牌时间自首次停牌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在审议《关于筹划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继续停牌的议案》时,关联董
事已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
案》。
独立董事: 俞鹂 刘正东 黄旭
2018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