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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王1:收购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02

证券代码:400045 证券简称:猴王1 公告编号:2018007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挂牌公司名称: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地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简称:猴王 1

股票代码:400045

收购人:中科盛创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4-389

二零一八年一月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准则第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公众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公众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本次收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 6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 6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6

三、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 6

四、收购人在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 7

五、收购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7

六、收购人资格 ...... 7

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 8

一、 本次收购方式 ...... 11

二、收购人本次收购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 11

三、资金来源 ...... 12

四、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 6

五、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 ...... 6

六、收购人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买卖该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 6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与该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 ...... 7

八、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 7

第三节 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 ...... 13

一、收购目的 ...... 13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 ...... 13

第四节 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 15

一、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和风险 ...... 15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 17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 17

第五节 收购人做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 19

一、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之承诺 ...... 19

二、关于保障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19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9

四、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9

五、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承诺 ...... 19

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及承诺 ...... 19

七、关于股份锁定之承诺 ...... 19

八、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之承诺 ...... 20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之承诺 ...... 2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1

第七节 本次收购相关证券服务机构 ...... 22

第八节 收购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声明 ...... 23

一、中科盛创电气有限公司声明 ...... 23

二、律师声明 ...... 24

第九节 备查文件 ...... 25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收购报告书、本报告书

本收购报告书、本报告书《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猴王股份、公众公司猴王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中科盛创电气有限公司
中科盛创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
出资人猴王股份重整前的股东
财务投资人由黄宝安、高以成和上海天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重整投资人猴王股份重整过程中由黄宝安、高以成、上海天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科盛创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汉腾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合伙)、烟台昊顺厚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天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谢碧清、王忻、高以成、黄宝安、王菲、陈恒峰、王媛媛、王晓微、宗颖萌、黄森林和刘静组成的联合体
资产注入方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中科盛创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汉腾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合伙)、烟台昊顺厚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天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谢碧清、王忻、高以成、黄宝安、王菲、陈恒峰、王媛媛、王晓微、宗颖萌、黄森林、刘静
本次收购在猴王股份破产重整中,中科盛创股东将其持有的中科盛创股份捐赠给猴王股份及本溪猴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猴王股份以捐赠股份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中科盛创股东转增猴王股份的股本,转增完成后,收购人成为猴王股份第一大股东
《公司章程》《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整计划》《猴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草案)》《猴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法院裁定书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5破1号之四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北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本溪中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施行)
《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投资者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第5号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中科盛创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8593749U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4-389
法定代表人赵炳胜
注册资本9,475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6月30日
经营期限2010年6月30日至2060年6月29日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机械设备(小汽车除外)、电子产品、通讯产品(不含无线电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自然人赵炳胜持有收购人100%的股权,为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赵炳胜,男,196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70224196410******,研究生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2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2013年至2015年,就读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EMBA,2015年至2017年,就读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2006年至2011年,就职于沈阳华创有限公司,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至2014年,就职于沈阳华创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14年至2016年,就职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担任党委书记。

三、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除收购人以外的核心企业和主要业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一)青岛泽瑞盈投资有限公司

事项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325987560A
法定代表人赵炳胜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6000万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
股权结构赵炳胜为唯一股东

(二)青岛蓝创投资有限公司

事项内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867642745
法定代表人赵炳胜
注册资本2352.86万
经营范围电力、环保及高科技项目投资(国家禁止或需专项审批的除外);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投资策划、投资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环保产品技术咨询
主营业务投资、投资管理
股权结构赵炳胜:99.915% 罗清法:0.085%

(三)青岛通用钢结构有限公司

事项内容
注册号3702812801000
法定代表人朱仕花
注册资本120万
经营范围设计、生产、加工:钢结构制品及铁塔。批发、零售:电力设备、化工设备
主营业务该公司于2002年3月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无主营业务
股权结构赵炳胜:58.33% 朱仕花:41.67 %

四、收购人在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最近两年之内,收购人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五、收购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地区居留权
赵炳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青岛
郭强董事中国青岛
信英会董事中国青岛
陈恒峰监事中国青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最近两年之内,收购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六、收购人资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损害猴王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已出具了《关于公众公司收购资格的承诺》,承诺其作为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情形。

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方式

根据《重整计划》,本次收购系收购人向猴王股份捐赠其持有的中科盛创股份,猴王股份以该等捐赠股份形成的资本公积向收购人转增其股份。

二、收购人本次收购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中科盛创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猴王股份 1,000,000 股的非流通股。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合计持有猴王股份 184,814,684股股份,占猴王股份总股本的 21.67%。

收购人在猴王股份中拥有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收购前

收购前收购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000,0000.33%184,814,68421.67%

三、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系因执行《重整计划》、转增猴王股份的股份给重整投资人(含收购人)所致,根据《重整计划》和《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赠与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在本次收购收购人无需支付现金对价,但收购人需将其持有的中科盛创的股权无偿捐赠给猴王股份。

收购人持有中科盛创42.02%的股份,收购人系中科盛创的股权的合法持有人,其持有的中科盛创股权未设置抵押、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及任何其他可能使收购人持有的中科盛创股权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的情况。

四、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年9月10日、2018年1月10日,收购人与猴王股份分别签署《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赠与协议书》、《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赠与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收购人将其持有的中科盛创42.02%的股权捐赠给猴

王股份,猴王股份以捐赠股权形成的资本公积向收购人转增股份,转增的股份数量为183,814,684股。

五、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之承诺函》,收购人通过本次收购取得的股份自股份登记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权分置改革赠送给流通股股东的部分除外),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收购人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 6 个月内买卖该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猴王股份流通股股票已于 2017 年2 月 10日起停牌至今。在收购事实发生日前6 个月内,收购人不存在买卖猴王股份流通股股票的情况。

2017年6月,收购人、收购人董事郭强配偶王菲、收购人监事陈恒峰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分别自精诚天润投资有限公司处受让100万股、5万股和5万股猴王股份的非流通股。

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与该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次收购外,收购人及其他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与猴王股份发生任何交易。

八、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收购人的批准和授权

2017年4月15日,收购人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同意收购人参与猴王股份重整计划。

(二)公众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17年7月20日,猴王股份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包含本次收购内容)。

2017年7月25日,本溪中院作出“(2017)辽05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猴王股份的《重整计划》。

(三)尚需履行的程序

1、股转系统尚需对本次交易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2、其他可能涉及的审批程序。

第三节 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

一、收购目的

猴王股份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由于历史负债较重、主营业务经营不善,猴王股份于 2005年9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自2005年11月28日,公司股票转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证券简称:猴王

1、证券代码:400045。2017 年 4 月 6 日,经债权人申请,本溪中院裁定受理猴王股份破产重整。

本次收购的目的是通过破产重整引进重整投资人帮助猴王股份清偿债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通过注入资产,从而改善猴王股份的经营状况,形成新的主营业务。在未来显著提高猴王股份的盈利能力,实现猴王股份的可持续发展,使猴王股份符合重新上市的要求,最终实现猴王股份股票重新上市。

二、本次收购后续计划

(一)公众公司资产重组、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前,猴王股份已无主营业务。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优质资产注入猴王股份,以确保猴王股份恢复经营能力,提升其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为重新上市创造条件。

(二)公众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本着有利于维护猴王股份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向猴王股份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猴王股份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但是不排除未来将根据猴王股份的发展需要,调整其组织结构,促进其健康发展。

(四)公众公司章程修改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猴王股份股权结构和主营业务等将会发生变化,收购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并通过合法程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以适应本次收购

完成后猴王股份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公众公司员工聘用的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对猴王股份员工进行调整的具体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未来实际经营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六)公众公司的资产处置计划

截至《收购报告书》出具之日,除预留偿债资金4,364,212.62元外,猴王股份已无任何资产。若未来发现其名下存在其他资产,应向全体债权人追加分配。

(七)其他对公众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收购人将以本次收购及资产注入为契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猴王股份尽快完善相关内部决策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第四节 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和风险

(一)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本次收购对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前,公众公司已无主营业务;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优质资产注入公众公司,公众公司主营业务将变更为“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机械设备(小汽车除外)、电子产品、通讯产品(不含无线电设备)”。

2、本次收购将对猴王股份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中科盛创的优质资产注入公众公司,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提高公众公司的偿债能力、增强公众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3、本次收购有利于猴王股份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收购后,猴王股份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提高盈利能力。收购人将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东职责,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本次收购有利于猴王股份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收购人已出具《关于保障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承诺如下:“本公司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要求,同时,参照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对猴王股份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猴王股份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独立,具体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猴王股份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

2、保证猴王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保证上述人员不在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及其关联方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3、保证本公司及关联方提名出任担任猴王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干预猴王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任职任免决定。

二、资产独立

1、保证猴王股份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保证猴王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其资产全部能处于猴王股份的控制之下,并为猴王股份独立拥有和运营。

3、确保猴王股份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产权关系明确,猴王股份对所属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确保猴王股份资产的独立完整。

4、本公司及其关联方本次交易以前没有、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猴王股份的资金、资产;不以猴王股份的资产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猴王股份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猴王股份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猴王股份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猴王股份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

5、保证猴王股份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关联方处兼职和领取报酬。

6、保证猴王股份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猴王股份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依法建立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猴王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猴王股份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猴王股份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猴王股份在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不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何方式,干预猴王股份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猴王股份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公众公司的风险

1、第一大股东不当控制风险

本次收购前后猴王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但均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成为猴王股份的第一大股东。虽然猴王股份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制度,并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如果第一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猴王股份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干预,形成有利于第一大股东利益的决策,将可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2、内部控制的规范尚需一定过程的风险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科盛创的资产和业务将整体注入猴王股份,中科盛创关于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监督等内部控制要素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尚需要一定时间,按照公众公司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对中科盛创进行规范亦需要一定时间,因此短期内可能存在一定的内部控制缺陷的风险。

二、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及其投资和控制的企业情况见本收购报告书“第一节收购人介绍”之“二、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收购人控制的企业与猴王股份以及拟注入的中科盛创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收购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本次收购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猴王股份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本公司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猴王股份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关系的生产与经营,亦不会投资任何与猴王股份及其下属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如在上述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猴王股份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同业竞争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猴王股份,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猴王股份,以避免与猴王股份及其下属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以确保猴王股份的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截至收购事实发生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次收购外,收购人与猴王股份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收购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猴王股份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猴王股份及其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猴王股份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障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猴王股份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猴王股份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本公司承诺在猴王股份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本公司将不会要求和接受猴王股份给予的与其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4、本公司将杜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非法占用猴王股份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5、本公司保证将依照猴王股份的章程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猴王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收购人做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本次收购中,收购人对本次收购做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之承诺

收购人对本次收购所提供的全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2、本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本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具有合法授权或权限的机构或人士签发或签署的;

4、本公司所作出的声明、陈述以及签署文件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及包含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及记载、不存在误导性陈述及记载、不存在重大遗漏。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保障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障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详见本收购报告书“第四节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一、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和风险”之“(一)对公众公司的影响”部分内容。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详见本收购报告书“第四节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二、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部分内容。

四、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详见本收购报告书“第四节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部分内容。

五、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承诺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出具了《关于公众公司收购资格的承诺》,详见本收购报告书“第一节收购人的介绍”之“四、收购人资格”部分内容。

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及承诺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出具了《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及承诺》,详见本收购报告书“第一节收购人介绍”之“三、收购人在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涉及诉讼、仲裁情况”部分内容。

七、关于股份锁定之承诺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之承诺》,详见本收购报告书“第二节本次收购基本情况”之“五、本次收购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部分内容。

八、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之承诺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之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收购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之承诺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出具了《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之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收购人将依法履行本报告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本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收购人将在猴王股份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www.neeq.cc)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猴王股份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作出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本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猴王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收购人将向猴王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自愿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猴王股份系公众公司,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收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不仅受承诺本身的约束,亦受《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关于公众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之约束。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本次收购相关证券服务机构

参与本次收购的证券服务机构如下:

项目

项目证券服务机构名称
收购人法律顾问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公众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众公司财务顾问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的证券服务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节 收购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声明

一、中科盛创电气有限公司声明

二、律师声明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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