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就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 公司向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水务”)提供委托贷款是 基于公司对深圳水务的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了全面评估后确定 的。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委托贷款整体风险可控,不会 对公司经营及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深圳水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 进行利益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该项委托贷款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深圳水务提供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黄亚英、沈维涛、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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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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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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