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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告日期:2009-03-25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以下称“财务与审计委员会”) 
    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与 
    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审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师进场后,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审计师的沟通,在审计 
    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需改 
    聘,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 
    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并 
    安排其在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审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财务与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积极为财务与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财务与审计委员会成员就其在年报编制过程中获知的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件的有关 
    信息以及年度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或者直接或者2 
    间接利用其获知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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