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
之
补充保荐意见书
保荐机构:
日期:二〇一八年一月
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保荐机构声明
1、本保荐机构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双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
股权分置改革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保证本保荐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及误导性陈述。
3、本保荐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书面保证和承诺由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等参与方提供。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保荐机构作出承
诺: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保荐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资料、意见、承诺均真实、
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保荐意见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记载、
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
任。
4、本保荐意见是基于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各方均按照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全面履行其所负有责任的假设而提出的,任何方案的调整
或修改均可能使本保荐机构所发表的保荐意见失效,除非本保荐机构补充和修改
本保荐意见。
5、本保荐机构在本保荐意见中对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取
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作出的对价安排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估,但上述评估仅供
投资者参考,本保荐机构不对投资者据此行事产生的任何后果或损失承担责任。
6、本保荐机构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保荐意见中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保荐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注意,本保荐意见不构成对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保荐意见所作出的投资决策而产生的任
何风险,本保荐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前言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资
本市场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环境正在得到改
善,一些制约资本市场功能充分发挥的基础性、制度性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为了
进一步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布了《关于上市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
理办法》。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为了保持市场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
责任公司及四川省电子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提出进行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意向。
受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委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就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发表保荐意见。本保荐机构
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表保荐
意见,旨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
及有关各方参考。
本保荐意见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则的要求制作。
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目录
前言................................................................................................................................ 3
释义................................................................................................................................ 5
一、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方案的主要内容 ................................................................... 6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或者金额..................................... 6
(二)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7
(三)追加对价安排的方案及情况表................................................................. 8
(四)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8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8
(六)对未明确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处理办法............................................. 9
二、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结论 ............................................................... 9
三、改革方案中相关承诺的可行性分析 ................................................................... 9
(一)承诺事项..................................................................................................... 9
(二)承诺事项保证安排................................................................................... 10
(三)承诺事项的履约担保安排....................................................................... 11
(四)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11
(五)承诺人声明............................................................................................... 11
四、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 11
五、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或提请投资者关注的其他事项 ................................. 12
六、补充保荐意见 ..................................................................................................... 13
(一)主要假设................................................................................................... 13
(二)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表的补充保荐意见........................................... 13
七、保荐机构 ............................................................................................................. 13
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前锋股份、上市公司、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指
公司 市,股票代码:600733
控股股东、四川新泰
指 四川新泰克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克
实质控制人、北京市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国资委
北汽集团 指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重大资产置
股改方案、股权分置 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资本公积
指
改革方案 金转增股本一揽子方案,以换取非流通股份上市流
通权的安排
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要求和保荐机构的推荐,
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A股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
股权分置改革、股改 指
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
过程
为消除A股市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股份转让制度
对价安排 指 性差异,由非流通股股东与A股流通股股东通过协
商形成的利益平衡安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前锋电子股份
保荐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相关股票 指 A股股票
应非流通股股东书面委托,由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
相关股东会议 指
市场相关股东举行的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会议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于
该日收盘后登记在册的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登记日 指
流通股股东,将有权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
东会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标准商
标准前锋成都分公司 指
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傲骨数码 指 成都傲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德威视讯 指 成都德威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律师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保荐意见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
舍五入造成。
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根据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整体性调整要求,前锋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提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 2018 年 1 月 22 日召开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于 2018 年 1 月 23 日登载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文件。
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布以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四川新泰克在公司董事会
及保荐机构的协助下,通过拜访投资者和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了广
泛的沟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根据沟通结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出
修订,公司董事会将以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为最终方案提交 2018 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一、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的形式、数量或者金额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重大资产置
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构成,具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包括:
1、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安排
上市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以每 10 股流通股获送 5 股的方式作为支付股改对价。对
于未明确同意(包括明确表示反对及未明确表示意见)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由四
川新泰克代为支付股改对价。
2、重大资产重组安排
(1)重大资产重组
前锋股份以截至2017年10月31日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
与北汽集团截至2017年10月31日持有的北汽新能源股份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前锋股份置出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由北汽集团指定四川新泰克承接。同时,
前锋股份向北汽集团及北汽新能源除北汽集团外的其他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
有的剩余全部北汽新能源股权。
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且不超过200,000万元。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前
提,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股权分置
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改革方案的实施。
2018年1月22日,前锋股份召开董事会,审议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发股价格为37.66元/股,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7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
的置出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7]第1529号),前锋股份置出资产的评估
值为18,708.61万元,经协商交易作价为18,708.61万元;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以2017年10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北京新能源股权评估报告(天
兴评报字[2017]第1028号),北汽新能源100%的股权的评估值为2,884,955.47万
元,经协商交易作价为2,884,955.47万元。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北汽新能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主
营业务为纯电动新能源乘用汽车与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是国
内少数掌握纯电动汽车电池、电机、电控三大核心技术及整车集成匹配技术的新
能源汽车企业,是目前国内纯电动汽车技术能力最强、产品线最丰富、市场销量
最高、产业链最完整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之一,目前已初步形成覆盖北京、辐射全
国的产业布局。
(2)期间损益的处理
根据《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相关约定,自评估基准日起至
资产交割日止,置出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起至资产交割日止所产生的收益和亏损均
由北汽集团享有和承担;评估基准日起至资产交割日止,置入资产在此期间产生
的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亏损由北汽新能源全体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分别承担,
并以现金方式按持股比例补足。
(3)人员安排
根据“公平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前锋股份与北汽集团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处
理,并在前锋股份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职工安置方案后具体执行。
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前锋股份以送股、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割完成后的股本为基
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5 股。
(二)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待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向登记结
算公司申请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同时根据北京市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的相关规定及批复文件履行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相关程序。
(三)追加对价安排的方案及情况表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不设置追加对价安排方案。
(四)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假设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按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参与股改,则本次股改完
成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及可上市流通预计
时间表如下(已考虑资本公积转增):
序 可上市流通的股 可上市流
股东名称 限售条件
号 数(万股) 通时间
自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
G+36 个月
1 四川新泰克 19,630.35 权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
后
者转让
四川省电子工 自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
G+12 个月
2 业质量管理协 117.39 通权之日起,在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
后
会 交易或者转让
自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
其他非流通股 G+12 个月
3 9,717.36 通权之日起,在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
股东 后
交易或者转让
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
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表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
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
百分之十”。
根据本次股改方案,未明确同意(包括明确表示反对及未明确表示意见)本
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
先向北汽集团或其指定主体偿还由四川新泰克代为支付的股改对价并征得北汽
集团同意后,由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假设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均按本次股改方案参与本次股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方案实施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重大资产重组后 资本公积转增后
股权分置改革前 送股后
(不含配套) (不含配套)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
股数(万) 股数(万) 股数(万) 股数(万)
(%) (%) (%) 例(%)
四川新泰
8,127.00 41.13% 5,608.67 28.39% 5,608.67 5.85% 19,630.35 5.85%
克
其他非流
4,071.60 20.61% 2,809.93 14.22% 2,809.93 2.93% 9,834.76 2.93%
通股股东
北汽集团 - - - - 21,806.94 22.75% 76,324.29 22.75%
北汽广州 - - - - 6,240.95 6.51% 21,843.33 6.51%
渤海活塞 - - - - 3,007.69 3.14% 10,526.92 3.14%
北汽新能
源其他股 - - - - 45,052.94 47.00% 157,685.29 47.00%
东
A股流通
7,560.00 38.26% 11,340.00 57.39% 11,340.00 11.83% 39,690.00 11.83%
股
合计 19,758.60 100.00% 19,758.60 100.00% 95,867.12 100.00% 335,534.92 100.00%
(六)对未明确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处理办法
未明确同意(包括明确表示反对及未明确表示意见)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
将由四川新泰克代为支付股改对价。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
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向北汽集团或其指定主体偿还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四川新泰克代为支付的股改对价,并取得北汽集团的同意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
向上交所提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
保荐机构和律师一致认为此种处理办法合法可行,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对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的核查结论
本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改革方案有关事宜进行调查,对股权分置改革
说明书全文及修订稿、摘要及修订稿、保密协议、非流通股股东签署的协议和承
诺函等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认为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三、改革方案中相关承诺的可行性分析
(一)承诺事项
1、股份锁定承诺及维持股价稳定承诺
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为了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的稳定,四川新泰克承诺:股权分置改革后,所持有
的公司非流通股份(包括基于该等非流通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自获得
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所持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包括基于该等非流
通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
交易或转让。
2、小非流通股股东送股垫付承诺
四川新泰克承诺:对于未明确表示同意(包括明确表示反对及未明确表示意
见)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四川新泰克代为支付该非流通股股东应承担的送股义
务。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应先
向北汽集团或其指定主体偿还四川新泰克代为支付的股改对价,并在取得北汽集
团的同意后,由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
(二)承诺事项保证安排
1、履约方式
为确保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和股改对价的足额支付,公司董事会将
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办理股权分置改革送股股份变更登
记及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资产交割等相关事宜,并以实施送股、
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割完成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在上述手续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作出
承诺的各方的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从而保证承诺的履行。
2、履约时间
相关承诺人的履约时间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至各相关
承诺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期满为止。
3、履约能力分析
四川新泰克、四川省电子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
议,也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在内的任何权利限制。四川新泰
克等股改动议股东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不进行对实施该方案
构成实质性障碍的行为。
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将采取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的方式进行。送股
方式为全体非流通股东等比例承担向流通股东送股。在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未明确
同意(包括明确表示反对及未明确表示意见)送股安排的情况下,由四川新泰克
代为履行送股义务。假设四川新泰克全额承担向流通股东每10股流通股送出5股
义务,送股后四川新泰克仍持有公司43,470,000股,占公司股改前股本总额的
22.00%。
4、履约风险防范对策
在执行对价安排后,四川新泰克将委托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对承诺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在承诺期限内根据承诺要求进行锁
定,并在承诺期限内接受公司保荐机构对四川新泰克履行承诺义务的持续督导。
(三)承诺事项的履约担保安排
由于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将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内对相关承诺人所持有限
售条件的流通股份进行锁定,故上述承诺事项不涉及履约担保安排。
(四)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相关承诺人如未按照上述承诺事项履行承诺义务,将面临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如相关承诺人的违约事实给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造成了损害,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承诺人声明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未完全履行本股权分置改革承诺之前,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义务
及责任,承诺人将不减持或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承诺人保证,如其不履行或者
不完全履行承诺的,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在无其他人力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因素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前锋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所做的承诺和安排是可行的。
四、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以下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未在上市公司停牌前六个月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上市公司未持有或控制保荐机构股份;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
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或提请投资者关注的其他事项
(一)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相关事宜,构成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不可分
割的一部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通过上市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可生效、实施。股权分置
改革与各位股东的利益切实相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保荐机构特别提请各
位流通股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并充分行使表决权。
(二)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将不少于二次发布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
提示性公告,公司将为股东参加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关于公司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表决的权利、时间、条件、方式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关于
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三)前锋股份为国有控股公司,根据国资委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
革方案需经北京市国资委批准,能否获得北京市国资委的批准存在不确定性,请
投资者注意有关风险。
(四)审议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
登记日为 2018 年 2 月 1 日,该日下午收市时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有权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五)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
完成沟通协商程序之间,董事会将申请公司停牌。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
次一交易日(2018 年 2 月 2 日)起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前持续
停牌。本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
(六)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我国股权分置问题的创新和探索,该等事项蕴含
一定的市场不确定风险;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受公司情况、股票供求关系、宏观经
济走势、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公司存在股票价格较
大幅度波动的风险。本保荐机构特别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
(七)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需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能
否获得批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审慎判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投
资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八)本保荐意见书旨在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程序是否公平、合理做出独立、
公正、客观的评价,虽然我们对对价安排的合理性及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进
行了评估和分析,但并不构成对前锋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据本保
荐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保荐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本保荐机构特别提请各位股东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相关信息披露资料,并在此基础
上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可能涉及到的风险进行理性分析,做出自我判断。
六、补充保荐意见
(一)主要假设
本保荐机构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表的意见建立在以下假设前提下: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各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3、无其他人力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相关各方当事人全面履行本次股权分置方案及其他相关协议、承诺。
(二)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表的补充保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在前锋股份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说明真
实、准确、完整以及相关承诺得以实现的前提下,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
实施符合国务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前锋股份非流通股股东为使所有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
股东制定的对价安排可行,承诺内容明确,改革方案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
益。中信建投证券同意推荐前锋股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七、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吕晓峰
项目主办人:王波、刘诗娇
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邮编:100010
联系电话:010-65608243
传真:010-86451190
前锋股份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王波 刘诗娇
保荐代表人:
吕晓峰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