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补充意见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就公司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补 充独立意见如下: 自 2018 年 1 月 23 日公告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渠 道积极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在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调整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人认 为,非流通股股东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 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本人同意非流通股股东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调整内容。本人所发表的补 充独立意见是基于非流通股股东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发表的,并不改变前次 独立董事意见的有效性。 201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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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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