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8年1月修订稿)
(本制度已经公司2018年1月3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
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2. 募集资金的存储
2.1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
2.2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
3. 募集资金使用
3.1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
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3.2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
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3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3.4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董事会
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
4.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4.1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
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4.2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5.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管
5.1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
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
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
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5.2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
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独立非执行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6. 附则
6.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6.2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并实施,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