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09 股票简称:中国宝安
债券代码:112366 债券简称:16 宝安 01
债券代码:112577 债券简称:17 宝安 02
住所:深圳市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28-29 层
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2018 年 1 月
声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
来源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的对外公告等相关公
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国信证券对报告中所包含
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信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信证券作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 宝安 01”)、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7 宝安 02”)的债
券受托管理人,代表上述债券全体持有人,持续密切关注本次债券对债券持有人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相关重大事项报
告如下:
根据中国宝安《关于下属子公司收到儋州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决
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中国宝安下属子公司海南儋州宝安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儋州宝安”)、海南儋州港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
宝置业”)、海南儋州恒通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置地”)、海南儋州恒运
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运实业”)收到儋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儋州市
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文件。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国宝安下属子公司特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一:海南儋州恒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二:海南儋州恒通置地有限公司
原告三:海南儋州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四:海南儋州港宝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
(二)有关诉讼的起因
2018 年 1 月 8 日,中国宝安下属子公司收到儋州市政府关于无偿收回土地
使用权的决定文件,儋州市政府作出无偿收回下属子公司位于儋州市那大镇城西
片区控规 B0209 号、B0205 号、B0205-1 号、B0206 号、B0205-2 号和 B0207 号
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中国宝安认为决定书所称的因下属子公司自身原因造成
土地闲置的情况不符合事实,详细信息参见中国宝安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
2018 年 1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国宝安下属子公司特向海南省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于 2017 年 12 月 30 日作出的《关于无偿收回海南儋州宝安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 116355.8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儋府〔2017〕97
号)、《关于无偿收回海南儋州港宝置业有限公司 108276.9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决定》(儋府〔2017〕105 号)、《关于无偿收回海南儋州恒通置地有限
公司 1006.4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儋府〔2017〕106 号)、《关于
无偿收回海南儋州恒通置地有限公司 96811.3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
(儋府〔2017〕107 号)、《关于无偿收回海南儋州恒运实业有限公司 19889.7 平
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儋府〔2017〕108 号)、《关于无偿收回海南
儋州恒运实业有限公司 107536.6 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儋府〔2017〕
109 号)之具体行政行为;
2、本次案件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进展情况
2018 年 1 月 26 日,中国宝安下属子公司恒运实业、恒通置地、儋州宝安、
港宝置业收到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该案件已获受理。
2018 年 1 月 30 日,中国宝安下属子公司恒运实业、恒通置地、儋州宝安、
港宝置业收到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1、在
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2、如不服上述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本次诉讼对中国宝安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上述全部土地账面价值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合计为
61,216.88 万元,若政府强制无偿收回上述全部土地,预计可能对中国宝安 2017
年度当期的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其中,2017 年当年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
的土地成本 61,216.88 万元将作为存货损失转入当期损益。
本次诉讼是中国宝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上述《行政裁
定书》非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
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中国宝安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信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
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的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上述重大诉讼事项,提醒投资
者注意相关风险。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