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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匹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8年1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31
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8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和知情人行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是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内幕信息的管理工
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
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未披露的内幕信息。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未
披露的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核同意,向董事会秘书报备后方
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
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都负有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对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会产生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达到《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规定的应以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的单
位或个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可能获取内幕信
息的工作人员和关联人员;
    3、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4、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重大事项的负责人
和经办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登记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筹划、编制、
传递、审批、披露等)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括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码、职务、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及直系亲属名单等。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主
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专业机
构等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做好登
记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
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
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
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给投资者、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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