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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飞集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31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成飞集成”)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成飞集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433 号)核准,并根
据发行方案和总体认购情况,公司向特定对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合计 13,540,961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54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99,999,987.94 元 ,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6,220,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3,779,987.94 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18)
020003 号《关于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资金到位
的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保荐机构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航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或“本协议”)。
     截至 2018 年 1 月 17 日,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主体                     账号            余额(元)
  1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02219029100129005   393,999,987.94
注:上述金额含尚未支付的律师费和验资费。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乙方)、国泰君
安和中航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营业网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黄田坝支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02219029100129005,截
至 2018 年 1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393,999,987.94 元(含尚未支付的律师费和验
资费)。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增资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建设中航锂电(洛阳)
产业园建设项目三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晓、丁小文、孙捷、马伟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
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支行、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18)020003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3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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