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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路桥: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31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34 号)核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51,863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3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89.42 元,扣除
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律师费用、验资费用等)3,096,908.36 元
后,考虑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金额人民币 174,568.97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47,077,650.03 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1 月 22 日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希会验字[2017]0099 号)。
    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根据公司《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福建
顺邵高速公路 BOT 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顺邵高速公路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顺邵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经 2018 年 1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顺邵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
资金的存放和管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1
月 1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的《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5)。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8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福建顺邵公司与
保荐机构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路桥”)
    甲方 2:福建顺邵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顺邵公司”)(甲
方 1、甲方 2 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北新路桥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募集资金存放于北新路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存储,北新路桥的募投项目授权由福建顺邵公司具体实施,资金按实际需求由北
新路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福建顺邵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392010104001860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福建顺邵高速公路 BOT 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甲方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
定期存单、7 天通知存款存放,并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同意:甲方
以上述方式存放的资金本息,在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上述存款方
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保荐代表人。本协议中所有的定期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单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乙方、丙方,并按本协议约
定将提前支取的资金转入专户进行管理。
    除非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募集
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投资。
    3.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冯群超、施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5%的(以孰低为原则),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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