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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30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哈森商贸(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哈森商贸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
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
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进行了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
合评价,达到了激励约束的对等目标。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徐西华                  万华林                 陆峰
                                                       2018 年 1 月 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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