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33 号文核准,四川成飞集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飞集成”、“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投资
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9,241,706 股 A 股股票。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数
量为 13,540,961 股,特定投资者已于 2018 年 1 月 8 日缴足认股款。成飞集成
已于 2018 年 1 月 16 日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13,540,961 股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本次增发股份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
认书。经确认,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
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 月 31
日。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承诺如
下: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对不减持公司股票作出的承诺
2016 年 12 月 8 日,公司控股股东航空工业已出具承诺函,对不减持公司
股票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自成飞集成本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2016
年 9 月 20 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减持成飞集成股票的情形;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
持成飞集成股票。在承诺期内如存在或发生上述减持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成飞
集成所有,本公司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
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公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二)公司董事关于《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发行对象的承诺
本次发行对象航空工业承诺:
“本单位/本人参加此次贵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根据《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若获得配售,
同意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进行转让。”
四、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承诺:
“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五、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
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
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
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
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
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
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验资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
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