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好利来(中国)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 2018 年 1 月 29 日下午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讨论
的《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现
就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拟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资金来源是公司自有资金 1000 万元人民币,
该全资子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和整体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上述决定是出
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设立全资子公司。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设
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茂林
韩 辉
洪 玫
二 O 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