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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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
期可解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条件
的要求,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
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
公司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胡丹、盛频、戚丽华等 3 人因离职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
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周忠国先生、张晓川先生回避表决,本次回购程序注
销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
潘利华 郁 方 孟洛明
郑晓东 邓 川
2018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