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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王1: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6
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意见书!2 释 义 在本保荐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猴王股份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猴王焊接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代码:400045
北京中科中科盛创电气有限公司
青岛汉腾青岛汉腾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合伙)
中科盛创中科盛创(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美木屋北京北美木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城旅投资宁波城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本溪中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重整计划《猴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本保荐意见书《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
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公司章程《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在股权转让制度中的差异,由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通过协商形成的利益平衡安排
出资人组会议参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参加的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出资人会议,暨相关股东会议
保荐机构、东方财富证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伦、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证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注:本保荐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上述股权分置改革动议提出时,前述股东持有公司非流通股股份88,566,956股,占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66.82%,超过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三分之二,符合《股改办法》的规定。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及对改革方案实施的影响 截至本保荐意见书出具日,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无权属争议、质押及冻结情况。
注:根据2017年7月24日本溪中院(2017)辽05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批准的重整计划方案及实际执行情况,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后,猴王股份总股本变更为852,724,802股。其中,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完毕后,财务投资方赠与0.7亿元资金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70,000,000股份,扣除本次股改向流通股股东进行赠送42,545,085股后剩余的27,454,915股,被列入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其他部分,系未来完成重整计划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其他480,001,580股,不包含在上述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中。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重整计划实施完毕后,新增资本公积金转增的480,001,580股,由中科盛创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汉腾新能源研究院(有限合伙)等股东受让,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由此,公司股份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类型股份数量(股)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639,999,37575.05%
二、流通股份212,725,42724.95%
合 计852,724,802100%
注1:G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 注2: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在前项锁定期满后,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注3: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 6、就未参与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 除北京北美木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城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方世纪投资有限公司、胡玮、甘念慈、杜夏、尹吉、上海天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外的猴王非流通股股东,均未参与或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此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4,955,924股,占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前公司总股本的18.15%。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不涉及非流通股股东对价支付。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经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未参与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会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产生影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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