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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公告日期:2009-03-23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 
    法》以及《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考试,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三年受到过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 
    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上 
    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公 
    司董事长提名,公司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交所报送 
    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 
    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 
    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 
    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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