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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09-03-23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09 年3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 
    员会决策功能,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的 
    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度审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1、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 
    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 
    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2 
    见。 
    2、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3、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 
    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 
    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报内容。 
    第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废止。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3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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