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9年3月修订)
公告日期:2009-03-23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9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 
    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确 
    因市场等项目投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按照相关程序报股东大会审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 
    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的银 
    行开立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集中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项目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原则上专用账户的数量不 
    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 
    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 
    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 
    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均需由具 
    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 
    款事宜;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募集资金项目,具体 
    实施部门(单位)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 
    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具体工作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信息 
    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 
    或挪用,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 
    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 
    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置换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 
    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