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
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律师就公司于2009 年3 月20 日召开的
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 年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题、出席会议对象和出席会议登
记办法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3 月20 日上午9: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金友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报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人,
代表股份数220,951,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35%,股东及股东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
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案进行了表决,董、监事
选举按累进投票制逐个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提案,关联方股东已回
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了《2008 年度总裁工作报告(2008 年度财务决
算)》。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事业计划及财务预算报告》。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预测的议案》。
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三洋电机(中国)有限公司由于与该审议
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已实施表决回避,其所持股份未计入审议该议
案有表决权总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选举福井敏二先生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三届董事会
届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选举张拥军先生为公
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会后至第三届监事会届
满 。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
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喻荣虎
2009 年3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