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是否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18)沪 02 民终 90 号、《传票》(2018)沪
02 民终 91 号及相关《上诉状》等法律文本。上诉人:上海自行车三厂有限公司、
上海晟隆(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 0110
民初 8861 号判决及(2017)沪 0110 民初 8862 号判决,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一审判决情况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上海凤凰
关于涉诉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 2017-038)。
二、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上诉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上海自行车三厂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一)
上诉人二:上海晟隆(集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二)
被上诉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二)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的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一及上诉人二在上诉书(对应沪 0110 民初 8861 号)中称:
1、本案处理程序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本案系争房地产登记在上诉人上海自行车三厂有限公司名下,属于上诉
人一方,而不属于权属不明状态;
3、本案争议属于法院处理范围。
综上,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
上诉人一及上诉人二在上诉书(对应沪 0110 民初 8862 号)中称:
1、本案系争房地产登记在上诉人上海自行车三厂有限公司名下,属于上诉
人一方,而不属于权属不明状态;
2、本案争议属于法院处理范围。
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上诉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