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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昌鱼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5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2号),具体内容如下: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十万头生猪养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子公司鄂州市大鹏畜
禽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畜禽)只是十万头生猪养殖项目(包括五个基地)
中的一个基地,且以大鹏畜禽现实际拥有的猪舍2.30万平米及其他配套房屋0.25万
平米推断,大鹏畜禽年产生猪最多不超过四万头。你公司在回复交易所多次问询时,
均以大鹏畜禽年产十万头的结论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问讯并公告。经核查,大
鹏畜禽年产十万头生猪缺乏依据,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0号)第二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有关规定,
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管理制度,优化信息披
露流程。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
包括落实措施、预计完成时间,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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