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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诚药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8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4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交易商协会指定的其他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
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
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按照银行
间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
场公布信息。
     第三条 鉴于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本管理制度需要披露的
信息与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开的信息内容相同或有必要同时披露
时,公司内部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合并进行,相关部门应在确保此类信息同时满足
在资本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做到信息披露时间和内容一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内容
     第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文件的要
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计划;
   (四)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非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至少于发行日前3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
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
格、期限等信息。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
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
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
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
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
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
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前一条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
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一条 在前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
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
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
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若有)。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
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
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全国银
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或要求保密的信息,经监管部门同意豁免后,
可不予以披露,但应当向市场及时公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证券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
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
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
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按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方面与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
关机构及时沟通;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助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
作,其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要求,结合实
际对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提出修订建议;
    (二)负责提供所需披露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
书等文件;
    (三)负责与交易商协会、中介机构联系,反馈交易商协会对所披露信息的
审核意见或要求;
   (四)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申请,授权人签发批准
后,以书面和电子版方式通过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临时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或单位的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本部门或本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及交易商
协会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负责人等重大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提醒
报告人及知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该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或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
当日,应当按照本制度及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审核,认
定所报告或通知的信息为重大信息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按照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证券部负责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有关的保
密工作,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当有关尚待披露
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偿债能力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
时,证券部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交易商协会的规定,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
按上市地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
息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公司其他备案豁免披露信息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有关情况须及时向市场公告。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
   (一)证券部为保存公司本制度项下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职能部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
核文件由证券部负责保存;
   (三)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和跟
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等发行文件、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临时信息披露文件以
及相关的合同、协议、会议的通知、记录、决议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五章 违反本制度的责任
    第三十条 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给予处分的情况,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
损失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
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
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
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
矛盾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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