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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公告日期:2009-03-21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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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局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局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局秘书。 
    经董事局授权,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新 
    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局批准或证 
    券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局或证券部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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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 
    券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1、 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4、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上述“重大”是指投资 
    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不包括10%)以上,且金额在500 万 
    元以上。 
    5、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6、 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7、 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 
    8、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0、 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11、 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12、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3、 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14、 公司盈利预测; 
    15、 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6、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7、 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 
    票; 
    18、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9、 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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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 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2、 收购或者兼并; 
    23、 合并或者分立; 
    24、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局、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25、 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26、 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27、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28、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29、 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30、 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31、 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2、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33、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局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34、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5、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7、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 
    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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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 
    电脑、打字、文印工作的人员; 
    5、 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 
    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局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行 
    信息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如要求在网上 
    披露的,还应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 
    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 
    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 
    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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