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从事高风险业务活动的专项制度
第一条 为防范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高风险投资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证局发〔2008〕493 号)《关于印发<张云东同
志在深圳上市公司2008 年治理规范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和《公
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专项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风险投资业务”是指从事风险较高、容易
发生较大损失的涉及金融及其衍生品交易的各项业务。具体包括股票、
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外汇买卖、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利率汇率产品的远期及掉期交易、委托理财等
投资业务。股票、基金、债券及权证等衍生品投资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
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机构买卖其他上市公司流通股、基金、债券
及权证等衍生品,不包括公司以参股、控股为目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
的股权投资和以持有到期获取利息为目的在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债券投
资。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如确属公司业务需
要,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执行,并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及时、
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一律不得自主从事高风险投资业2
务。
第五条 禁止公司以个人名义开展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六条 本专项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专项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