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新近颁布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
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拟对《公
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修改为:“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公司应当聘用执业质量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股
东大会决定聘用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记录,并应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
告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原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修改为:“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监管局报告。”
三、原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2
提前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修改为:“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
告,并向深圳证券监管局报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