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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
公告日期:2009-03-2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新近颁布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 
    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拟对《公 
    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修改为:“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公司应当聘用执业质量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股 
    东大会决定聘用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记录,并应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 
    告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原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修改为:“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监管局报告。” 
    三、原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2 
    提前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修改为:“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公司应依法进行公 
    告,并向深圳证券监管局报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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