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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前锋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3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稳
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主要内容: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合理回报投资者,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投资者形成
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股东的回报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发展规划、
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结构及融资能力等
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
排。
       三、未来三年(2018 -2020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2018-2020年,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
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可以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合并报表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即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的。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本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
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调整及实施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采取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
    2、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
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
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
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
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
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该发表独立意见,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
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2个月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
润分配方案。
    五、关于本规划的未尽事宜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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