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停牌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
相关标准的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
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
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
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应对公司股价敏感重大
信息公布前股票交易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进行专项分析,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
监会可对上市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上市公司的行政
许可申请”。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锋股份”、“本公司”、“公司”,股
票代码:600733)股票自 2016 年 9 月 13 日起开始停牌。前锋股份股票在停牌前
最后一交易日(即 2016 年 9 月 12 日)收盘价格为 50.18 元/股,停牌前 21 个交
易日(2016 年 8 月 15 日)收盘价格为 48.79 元/股,本次交易事项公告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累计上涨幅度为 2.85%。同期上证综指(000001.SH)累计
跌幅为 3.30%,申万三级行业(房地产开发)指数(851811.SI)累计下跌 5.61%。
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前锋股份股价在本次停牌前 20 个交
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未达到 128 号文第五条的相关 20%的标准,不
存在异常波动的情况。
特此说明。
(此页无正文,为《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停牌前公司股票价格
波动未达到“128 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之盖章页)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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