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汉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1 名
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认为公司据此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
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
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首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
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 1 月 22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42 名对象授予 289.9 万份
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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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桂华 张利国 王 璞
201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