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恒立实业: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3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8-04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
收到控股子公司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安”)发来的关
于上海恒安起诉广东揭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揭商”)及林榜昭的企
业借贷纠纷案件(2017)沪 0114 民初 6761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内容
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 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恒安与广东揭商、林榜昭共同签署了投资协议
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上海恒安以自有资金 1,000.00 万元委托广东揭商
进行投资;协议期限为 2014 年 2 月 12 日至 2017 年 2 月 11 日;投资年回报率第
一年为 10%,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为 8%;林榜昭为本协议提供担保。截至协议到期
日,广东揭商未能按照协议如期偿还本金 1000 万元并支付从 2015 年 2 月 12 日
至 2017 年 2 月 12 日期间的投资回报 160 万元,总额共计 1160 万元。上海恒安
两次发出催收函均未收到回应,2017 年 2 月 21 日,上海恒安委托北京国枫律师
事务所担任代理人,代理上海恒安与广东揭商、林榜昭的企业借贷纠纷案件。2017
年 5 月 5 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沪 0114 民初 6761 号《上海
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关于上述案件的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2017-28)。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1、被告广东揭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
    2、被告广东揭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
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利息 1,600,000 元;
       3、被告广东揭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
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 1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2 月 12 日起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4、被告林榜昭对被告广东揭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
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榜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揭商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广东揭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林榜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91,400 元,由被告广东揭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林榜昭共
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亦无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故对公司影响暂不合适进行预测,公司将根据
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沪 0114 民初 6761 号《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