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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3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
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本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
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
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
作经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
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生
效。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为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公司监事会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及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等各类文件材料。
       (二)落实监事会与监管部门、各监事的沟通工作,负责与外部
监管部门、公司内部各部门的沟通联系。
       (三)负责组织协调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了解并反映董事会对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
况,了解并反映经营班子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情况。跟踪检查监督结果落实情况,维护股东
合法权益。
       (四)负责汇总各监事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的意见和建
议,收集、整理公司有关资料、文件和记录,并按规定提供给各位监
事,为监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五)收集、准备监事会会议议案,承办监事会会议,做好会议
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协助监事会主席、监事贯彻落实监事会决议
和反馈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对监事会的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
理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组织监事会的调研工作,围绕促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
力、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监事会监督效能等开展调查研究。
       (八)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监事会印章、档案
和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 15
天制定会议组织工作计划,明确会议议程、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
务分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决议公告披露日期及会议决议执行计划
等。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传
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通知
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监事及相关与会人
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
括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20 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
内,将监事会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章程指定公开披露信息的报纸和网站上进
行披露。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范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评价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评估;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
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评估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
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五)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
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六)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七)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应就董事会的说明明确表示
意见;
    (八)提名监事候选人和更换监事;
    (九)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十)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十一)必要时,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十二)其他需要监事会监督审查或发表意见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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