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依照《公司法》、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要求,在2008 年度积极出席2008 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公司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忠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诚信、勤勉、尽责义务。现就2008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的要求,勤勉履
行职责,未发生缺席应出席会议的情形。2008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5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
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依法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2008 年度公司出席会议情况述职如
下:
独立董事姓名
应出席董事
会次数
亲自出席
次数
委托出席
次数
2007 年年度
股东大会
200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彭世尼 5 5 0 列席 列席
2、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经审核后认为,公司在2008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
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报告
期内,本人依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
案均事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
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以及社会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08年度经营
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本人发表了以下
独立意见。1、2008年1月26日本人就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16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文第41条、第
77条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
号)文第37 条的规定要求。作为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截止
2007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发生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
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就此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尤其是在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都做出
了明确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背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
2、2008年8月10日本人就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16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文第41条、第
77条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2006]5
号)文第37条的规定要求。作为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截止2008
年6月30日,公司没有发生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
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尤其是在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都做出
了明确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背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形。
3、2008 年10 月25 日本人就公司增补公司董事、监事及增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及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向本人提供了有关资
料,本人在审阅有关文件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
现就增补关锡源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并聘任其为公司副总裁以及增补杨建辉先生
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①经审阅所提供的关锡源先生、杨建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员有
《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之现象;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上述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合法、合规。
②上述人员的提名、选举(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
希望上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上任后,能够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加强企业管理,
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4、2008 年10 月25 日本人就公司应收账款风险管理和调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发表了如
下独立意见: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应收账款风险管理和
调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供了有关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文
件的同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①经审阅议案及公司新修订的《应收账款风险管理制度》,本次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
提比例的调整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2007年修订)》等相关制度和准则的要求,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
②本次调整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和对重大金额应收款项及风险等级的认定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和行业水平,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公司应收款项的风险问题,不存在利用坏账准备计提
比例变更调整报告期经营业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