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
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修订如下:
1. 原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辽政发[1999]41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2100001049949。
现修订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辽政发[1999]41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0007077971122。
2. 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现修订为: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股份转让及减持事项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3. 原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如交易仅达到本条第 3 项或者第 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
用本条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4. 原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现修订为: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5. 原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订为: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担保的累计计算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回购;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6. 原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每一提案的人
数应以当时实际缺额的董事、监事为限,上述提案及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
的愿意担任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告发出后十日内以
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尽快核实其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订为: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每一提案的人
数应以当时实际缺额的董事、监事为限,上述提案及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
的愿意担任董事、监事的承诺书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告发出后十日内以
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尽快核实其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
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
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公司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征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之前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之前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7. 原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修订为: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 原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对交易事项决策的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3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30%以下;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30%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30%以下;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30%以下。
交易事项包括以下范围: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决策的权限为: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决策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
四、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决定向银行借款及抵押。
现修订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一、董事会对交易事项决策的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含本数);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含本数);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50%以下(含本数);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含本数);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含本数)。
交易事项包括以下范围: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决策的权限为: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决策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
四、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决定向银行借款及抵押。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作变更。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