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
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担保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或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四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
担保: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
止的情形;
2、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3、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4、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
任的情形;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
力;
7、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8、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除前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权限
第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情形: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6、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2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5项担保事项时,担
保对象的股东或受该担保对象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第七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需对
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并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担保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
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
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债权人名称、担
保方式、期限、金额、被担保方近期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担保
合同中的其他主要条款。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二)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
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
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第十一条 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情况,由董事长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在发生担保后,公司应及时跟踪、了解、掌握被担保
人及其相关情况,特别是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
险进行研究、分析并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对主债务到期且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公司应按本制度
第三章的权限,决定是否延长担保期。如必须延长担保期,应由担保
直接或间接受益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反担保,在反担保的有关抵押或质
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公司不能延长担保期。
第十四条 公司一旦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
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