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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长城: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0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26日及2017
年5月1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并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的全部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4 月 28 日 刊 登 于 《 证 券 时 报 》、《 香 港 商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30)。
    2018年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原发行方案的基础上,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况,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修订,在保持
原有方案条款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偿债保障措施,并对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的中介机构进行了明确,具体增加内容如下:
    1、偿债保障措施
    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本次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本次债券本
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1)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
出项目的实施;(2)增加第三方担保或者追加抵押、质押的资产;(3)提前偿付
全部或部分债券本息;(4)暂缓新增债务或者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2、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为第一创业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3、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评级机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评级机构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4、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顾问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顾问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5、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计机构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特此公告。
                                        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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