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隆基股份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1-20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8-014 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 隆基 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临
     时会议以及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部分已离职的首期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已获授且尚未解锁的 1,901,18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回购注销。公司已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程序,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1,995,890,829 股变更为 1,993,989,649
     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 2017 年 8 月 23 日、9 月 12 日、12 月 23 日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以上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
     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995,890,829 元。                                    1,993,989,649 元。
     第十八条 公司系 2008 年 7 月 28 日由有限责            第十八条 公司系 2008 年 7 月 28 日由有限责
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普通          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普通
股 2 亿股,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李         股 2 亿股,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李
振国认购 5,208.038 万股、李喜燕认购 1,975.474         振国认购 5,208.038 万股、李喜燕认购 1,975.474
万股、李春安认购 5,398.14 万股、邵东亚认购            万股、李春安认购 5,398.14 万股、邵东亚认购
2,088.522 万股、王德行认购 335.96 万股、张珍霞        2,088.522 万股、王德行认购 335.96 万股、张珍霞
认购 680.662 万股、胡中祥认购 618.492 万股、钟        认购 680.662 万股、胡中祥认购 618.492 万股、钟
宝申认购 215.566 万股、高斌认购 114.024 万股、        宝申认购 215.566 万股、高斌认购 114.024 万股、
司云峰认购 67.046 万股、赵可武认购 67.046 万股、      司云峰认购 67.046 万股、赵可武认购 67.046 万股、
杨雪君认购 67.046 万股、岳鹏飞认购 67.046 万股、      杨雪君认购 67.046 万股、岳鹏飞认购 67.046 万股、
胡旭苍认购 1140.24 万股、张以涛认购 15 万股、刘       胡旭苍认购 1140.24 万股、张以涛认购 15 万股、刘
学文认购 15 万股、李定武认购 15 万股、李杰认购        学文认购 15 万股、李定武认购 15 万股、李杰认购
15 万股、戚承军认购 15 万股、王晓哲认购 15 万股、     15 万股、戚承军认购 15 万股、王晓哲认购 15 万股、
黄立新认购 15 万股、刘保安认购 7 万股、张群社认       黄立新认购 15 万股、刘保安认购 7 万股、张群社认
购 7 万股、曹宇认购 7 万股、潘海光认购 7 万股、       购 7 万股、曹宇认购 7 万股、潘海光认购 7 万股、
刘晓明认购 7 万股、吴文淑认购 7 万股、刘海焱认        刘晓明认购 7 万股、吴文淑认购 7 万股、刘海焱认
购 7 万股、石磊认购 7 万股、罗向玉认购 7 万股、       购 7 万股、石磊认购 7 万股、罗向玉认购 7 万股、
刘珺认购 7 万股、梁丽英认购 3 万股、殷创认购 3        刘珺认购 7 万股、梁丽英认购 3 万股、殷创认购 3
万股、马池辉认购 3 万股、张亚宁认购 3 万股、牛        万股、马池辉认购 3 万股、张亚宁认购 3 万股、牛
存利认购 3 万股、张健认购 3 万股、史慧军认购 3        存利认购 3 万股、张健认购 3 万股、史慧军认购 3
万股、宋志东认购 3 股、周建华认购 3 万股、任春        万股、宋志东认购 3 股、周建华认购 3 万股、任春
认购 1 万股、李晓英认购 1 万股、高慧君认购 1 万       认购 1 万股、李晓英认购 1 万股、高慧君认购 1 万
股、赵海龙认购 30 万股、任志凯认购 25 万股、李        股、赵海龙认购 30 万股、任志凯认购 25 万股、李
素彩认购 25 万股、浙江五都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素彩认购 25 万股、浙江五都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675.698 万股、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认购          675.698 万股、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认购
996 万股。                                            996 万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1,995,890,829股,均为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1,993,989,649 股,均
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向上海证券交易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在
                                                   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方分次进行的关联交
                                                   易,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六)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
                                                   对外担保的情形。
                                                       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
过:                                                   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数据;                                                 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
币;                                                   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未达到上述标准           对值计算。
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         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订许可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立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立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和决策程序,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
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           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的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权限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抵押、对外借款、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事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低于       币;
3000 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额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5%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关联方分次进行的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累计数量计算。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对于前述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人民币。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       (二)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
                                                   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人民币。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净资产 0.5%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
                                                   内与同一关联方分次进行的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
                                                   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四)公司对外担保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应
                                                   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       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
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但在参会监事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传
                                                   真或电子邮件通知召开。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
                                                   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
                                                   上监事通过。
          以上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